在2005年至2006年期间,冯某某以公司注册需要资金为由,向程某某寻求资助。程某某慷慨解囊,共给予冯某某304万多元。而在更早的2005年7月,冯某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张某确认收到了冯某某的290万元。
李某某于2006年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程某某对冯某某的财产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冯某某归还巨额现金、车辆和房产,同时要求张某返还那笔290万元的款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冯某某与程某某间存在不正当的婚外关系,并向程某某索要巨额财产。一审法院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程某某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冯某某,属于无效行为。而张某明知冯某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却与冯某某串通,将款项转入自己名下,应予以返还。
二审法院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程某某对冯某某的赠与行为应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且赠与行为是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完成过户登记,因此应认定为有效。但冯某某向程某某索要的304万多元应予返还。
检察院对此提出了抗诉,他们认为,程某某的赠与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冯某某取得财产并非善意,且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而再审法院最终认定,程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冯某某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以及索取的资金,张某亦需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程某某与冯某某的婚外同居虽违反公序良俗,但并不能等同于赠与行为无效。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程某某的赠与行为侵犯了李某某的财产权,且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应认定为无效。
对于本案的评析,这是一个涉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赠与纠纷。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除了法律的规定外,还需要考虑情理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这种案件不仅关乎法律原则,更是对社会道德的一次严峻考验。在裁决时,既要维护法律的公正,也要兼顾社会的公序良俗,同时还要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程某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冯某某婚外同居,这一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明文规定。其同居关系被视为违法。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的直接产物,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在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度的情况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实行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无法划分个人份额。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应被视为全部无效。
虽然我国婚姻法并未具体规定此类情况,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程某某未经妻子李某某同意,擅自赠与冯某某车辆、房屋及钱款,显然侵犯了李某某的财产权益,这一赠与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冯某某明知程某某有配偶而与其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对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双方应协商一致。程某某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在李某某不知情且未追认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该处分行为无效。夫妻中的受害方有权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
至于程某某赠与冯某某的轿车和房产的具体处理,如果赠与的钱款用于购车购房且登记在受赠人名下,受赠人应返还相应的钱款;如果是将原有财产变更登记为受赠人,则应返还原物。本案中,程某某给冯某某的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应返还20万元无疑;而房屋的情况较为特殊,从法律角度看,程某某在支付购房款后已享有房屋的准物权,但考虑到房屋现价值的增长,直接返还原物可能会使过错方获利,因此应判令返还当时的车房对价。
关于“被小三”的情况,虽然现实生活中存在一方不知道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但在审判实践中对此类情况的认定难度较大,同时感情问题并非商业行为,付出未必有回报。在双方均为成年人的情况下,他们应当明确预知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
关于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婚外情人大额财产是否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从词典解释来看,“转移”是指改变位置或状态,从一方面转移到另一方面,对于这种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和判断。倾向性处理意见
关于宜城市新增新冠肺炎病例及其相关密切接触者的通告
宜城市新增一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现紧急寻找其相关密切接触者。该病例的行为轨迹涉及多个地点,包括家庭、麻将馆和医院等。鉴于其活动的广泛性,存在较大的疫情传播风险。对此,宜城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高度重视,立即采取了多项措施进行应对。
成立了工作专班,统筹多方力量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掌握人员活动轨迹和传播途径。对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于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和隔离收治者,将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
呼吁广大市民密切关注自身健康状况,如有发热症状或其他不适,应及时向村报告。对于报告的发热病人,将转送至发热门诊就诊。参照病例的行踪轨迹,广大市民应客观如实地向村报告与其他确诊病例的接触情况,做好自我防护。
提醒大家要提高警惕,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措施,避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注意个人卫生和社交距离。如有需要,可拨打宜城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电话进行咨询和求助。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宜城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已经公布了相关的联系电话,方便市民进行咨询和报告。也呼吁广大市民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该病例的详细情况和其他相关信息也已公布,请大家关注官方信息,不信谣传谣。我们坚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够战胜疫情。以下是宜城市新冠肺炎患者分布信息的详细内容:
宜城市新冠肺炎患者分布信息
一、病例分布
宜城市现已确诊70例新冠肺炎病例。其中,第一例为男性,50岁,来自雷河镇七里七组,于2020年1月23日被诊断为疑似病例,次日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截至目前,已治愈出院一例。其他病例的具体信息已在官方渠道公布。
二、紧急寻找密切接触者
宜城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正在紧急寻找与新增确诊病例相关的密切接触者。该病例的行为轨迹涉及多个地点,存在较大的疫情传播风险。请广大市民密切关注自身健康状况,如有发热症状或其他不适,请及时向所在村报告。对于报告的发热病人,将转送至发热门诊就诊。请大家参照病例的行踪轨迹,客观如实地向村报告与其他确诊病例的接触情况。如有需要,可拨打宜城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的联系电话进行咨询和求助。让我们共同努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第3、4例患者为一对夫妻,居住在鄢城办事处龙头二中家属院。郭某某,71岁,于2020年1月23日被诊断为疑似病例,随后在26日被确诊为病例;他的妻子何某某,同样71岁,在24日被诊断为疑似病例,并于次日确诊。目前,两人已康复出院。
第5、6例患者为父子,居住在宜城市燕京小区。姜某某,59岁,于2020年1月29日被诊断为疑似病例,随后在30日确诊;他的儿子,34岁,在24日被诊断为疑似病例,并于次日确诊。目前儿子已治愈出院。
第7至第9例患者年龄在四十岁左右,分别居住在鄢城办事处天鑫小区、南营街道和南营社区。他们在2020年1月间被诊断为疑似病例,随后在几天内陆续被确诊。目前均已康复出院。
接下来的几例患者年龄跨度较大,包括年轻的夫妻、中年夫妻以及年长夫妻。他们分别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被诊断为疑似病例并最终确诊。值得注意的是,他们中的大多数都在较短时间内从疾病中康复。
第28至第31例患者中有一对夫妻居住在鄢城街道锦湖名都小区。夏某某和周某某在短短几天内先后被诊断并治愈。还有一对母子关系的患者也值得注意。母亲刘某某在短短几天内从疑似病例被确诊为病例并治愈。
第32例病患,胡某某,一位54岁的女性,来自鄢城街道龙头五组。在2月2日,她被诊断为疑似病例,而在短短的几天之后,即2月5日,她被确诊为病例。
接下来的三例(第33、34、35例)是同一家庭的三位成员:杨某某一家三口。他们住在鄢城街道康桥国际小区。在2月2日,杨某某(男,61岁)和他的妻子赵某某(女,56岁)被诊断为疑似病例,而在同一天内,他们的女儿(杨某某,女,33岁)也被诊断为疑似病例并在接下来的几天内被确认为确诊病例。
第36例病患,杨某某,一位44岁的男性,来自南营街道南营七组。他在2月3日被诊断为疑似病例,然后在第二天被确认为确诊病例。
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第37例病患身上,曾某某,一位37岁的男性,来自刘猴镇李街道。他在同一天内经历了从疑似病例到确诊病例的转变。
病例报告:夫妻双双确诊新冠,孔湾镇石头桥村出现疫情
近日,在孔湾镇石头桥村,一对夫妻因确诊新冠病毒病例而备受关注。据悉,第63和64例患者为夫妻关系,分别来自该村一组。丈夫徐某某,现年43岁,于今年2月15日被诊断为疑似病例,随后被确认为确诊病例。妻子吴某某,现年44岁,在稍早前被诊断为疑似病例后,于次日确诊。还有黄某某、常某某等多人被诊断为疑似或确诊病例。这些病例的发现与确诊过程都迅速而有效。
网络热点:“无良女欺负小学生”事件调查处理完毕
近日,一段“无良女欺负小学生”的视频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通过网友在“平安潮州”新浪微博的举报,潮州警方迅速展开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该视频所反映的事件基本属实。警方已依法对打人者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处理。事件发生在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某小学的香蕉园。被打学生冯某某系该小学三年级学生。因琐事与王某钰发生纠纷后,王某钰心生不满,遂纠集他人对冯某某进行殴打。由于案件发生时间较长且主要动手的王某钰当时未满14周岁,警方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教育处理,并责令其家长加强教育。目前,参与打人学生的家长已向受害学生及其家长赔礼道歉。潮州市公安局对此事件进行了通报。